运城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评定学生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和国家助学金办法(试行)
为体现党和政府对普通高校学生和家庭困难学生的关怀,帮助他们顺利完成学业,激励他们勤奋学习、努力进取,促进学生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国家特设立"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专项用于对家庭经济困难、品学兼优的全日制在校本专科生进行无偿资助。按照国家财政部、教育部和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的精神,根据运城市财政局、教育局联合下发的《运财教[2008]38号》文件,结合我校具体情况,特制定《运城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评定办法》(试行),办法如下:
一、评审对象和标准
1、国家奖学金的奖励对象为我校在校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专科学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8000元,每学年评定一次,一次性发放。
2、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对象为在校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专科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5000元,每学年评定一次,一次性发放。
3、国家助学金的资助对象为我校在校专科生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每年发放10个月,每学年评定一次,分两学期发放。国家助学金分为三个等级,一等助学金,标准为每人每年2000元;二等助学金,标准为每人每年1500元;三等助学金,标准为每人每年1000元。
二、申请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的基本条件:
(一)申请国家奖学金的基本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
2.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严格执行大学生守则和学校规章制度,无违法违纪记录;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生活俭朴;
4.身心健康,尊敬师长,同学关系融洽;
5.学习目的明确,态度端正,学风严谨,勤奋刻苦,上一学年学习成绩优秀,考试平均成绩在86分(含86分)以上。
6.获校级以上(含校级)表彰,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表现特别突出。
(二)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严格执行大学生守则和学校规章制度,无违法违纪记录;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身心健康,尊敬师长,同学关系融洽;
5、学习勤奋刻苦,上一学年学习成绩优良,学年平均成绩排本班前十名,无不及格科目;
6、获校级以上(含校级)表彰,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表现比较突出;
7、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应有各级民政部门出具的家庭经济困难证明)。
(三)申请国家助学金的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严格执行大学生守则和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身心健康,尊敬师长,同学关系融洽;
5.勤奋学习,积极上进,学习成绩良好,学期单科成绩均达到合格;
6.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应有各级民政部门出具的家庭经济困难证明)。
三、具有下列条件之一者,不得参评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
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
1、触犯国家法律,违反校规校纪和受纪律处分者;
2、消费过高,使用购置高档商品(如高档电脑、手机、高级化妆品、高档服装等)或在校内外大额就餐者(国家奖学金除外);
3、有抽烟、酗酒、赌博等不良习气者;
4、经常迟到、早退、旷课,不服从学校管理者。
四、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的申请和评定工作
(一)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的申请和报批程序:
1.学生本人递交申请书并附上家庭所在地政府和民政部门出具的家庭经济困难证明,认真填写《国家奖学金申请表》、《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国家助学金申请表》,向所在班级提出申请。
2.申请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学生所在班的辅导员和班委会,根据申请学生的上学年的学习情况、在校表现和日常消费情况等,在相关栏目中填写考察意见后,交系学生工作领导小组。
3.所在系学生工作领导小组审查申请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学生上学年的学习成绩和在校表现。
4.系学生工作领导小组根据申请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学生的综合情况,经审核,确定奖励类别,并在《国家奖学金申请表》、《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国家助学金申请表》的相关栏目中签署意见,附该生申请书、上学年成绩单和家庭经济困难证明,上报学生处。
5.学生处对各系上报的申请材料进行全面的核查后,进行一周的公示,无异议后,上报学校及上级主管部门进行审批。
(二)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的评定工作
学校对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的评定工作每学年9月进行一次,第二学年重新评定。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的评定工作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学生处将评审名单向全校师生公示,以防止不正之风,杜绝弄虚作假行为。
五、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资金的管理
1.学校成立以书记校长为组长,学生处负责,纪检部门参与,相关部门参加的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评审委员会,负责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的审批、上报、发放等工作。(评审机构附后)
2.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挪用和挤占,同时要接受有关部门的检查与监督。
六、本办法自2009年10月起施行。
运城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
二○○九年十月